1、马和汽车轮渡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收费原则。
2、在合理确定成本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结构,体现公平付费的原则。
(相关资料图)
3、二、调整收费方式。
4、过渡客车、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及轻骑)、自行车(含助力车、电瓶车)按车辆类型定额收费;过渡货车(含客货两用车、危险品车、农用车、变形拖拉机)实行计重收费,按车货总质量计重吨位分区间递减收费,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5、三、制定应急收费方案。
6、当计重收费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可采取按车辆核载吨位启用应急收费方案,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7、四、对残疾人代步车过渡免收费。
8、对经常往返汽渡的二轮摩托车、非车载旅客,可实行月票优惠。
9、五、加强监管,规范汽渡收费行为。
10、马和轮渡在实施计重收费前要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并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及收费政策的公示工作,实行通道式收费,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方便驾乘人员,提升渡口的服务质量,确保计重收费顺利实施。
11、六、本通知从2009年4月18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12、期满后按规定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13、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14、附件1:马和汽车轮渡试行计重收费标准附件2:马和汽车轮渡应急收费标准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1:马和汽车轮渡试行计重收费标准类别客车分类货车核定吨位区间收费标准元/车次元/吨次第一类7座及以下20≤2吨20第二类8-19座302吨<∽≤5吨10第三类20-29座4030-39座505吨<∽≤10吨8.5第四类40座及以上7010吨<∽≤15吨7第五类15吨以上6危险品车15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人力和电瓶三轮车)辆/次8(含不超过2人)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辆/次3(含1人)非车载旅客人/次2 注: 卧铺客车每1铺位折合2个座位,尾数不进整。
15、2、载货汽车按车货总质量实际称重吨位分区间递减计收过渡费,基本费率为10元/吨车次,起征额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
16、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标准计重收费。
17、3、货车计重收费额尾数取整:以5元为单位,2舍,8、9入,3、4、6、7作5。
18、4、对残疾人驾驶代步车过渡免收费,对经常往返汽渡的二轮摩托车、非车载旅客,可实行月票优惠。
19、5、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如工程车、超宽、超高、专渡、包渡等,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20、附件2:马和汽车轮渡应急收费标准类别客车分类核定吨位区间收费标准元/车次元/吨次第一类7座及以下20≤2吨20第二类8-19座302吨<∽≤5吨15第三类20-29座4030-39座505吨<∽≤10吨15第四类40座及以上7010吨<∽≤15吨15第五类15吨以上15危险品车20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人力和电瓶三轮车)8(含不超过2人)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3(含1人)非车载旅客2元/人注:载货汽车和危险品车按车辆核定吨位计收过渡费。
21、货车起征额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
22、2、卧铺客车每1铺折合2座,尾数不进整。
23、3、对残疾人驾驶代步车过渡免收费。
24、经常往返汽渡的二轮摩托车、非车载旅客,可实行月票优惠。
25、4、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如工程车、超宽、超高、专渡、包渡等,允许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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