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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王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返还夏邑县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金12486元。
王某为某小学学生,2020年11月20日在学校不慎摔伤,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1万多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共计12486元。王某申请医保报销时签署了承诺书,承诺无第三方责任赔付,如有不实自愿退回已报销医保基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21年4月8日,王某起诉学校及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法院判决学校及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夏邑县医保局发现有第三方赔付主体后,要求王某退回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就医时承诺无第三方责任主体,报销后又起诉第三方责任主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报销而报销,王某报销医疗费也构成了不当得利。另外王某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应由王某的父亲王某京承担返还责任。
夏邑县人民法院孔庄法庭副庭长李珂提醒广大群众,医保报销单位一旦发现有明确的第三方责任主体,就会向患者追讨,患者应当积极主动退回。即使患者没有在报销时签订无第三方责任主体的承诺书,法院仍可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患者退还已经报销的本应由第三方责任主体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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