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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时,搬空房东十几万家具,律师:她有权利搬走

时间:2023-07-10 10:59:41    来源 : 河马动画汇

如果手上有闲置的房屋,相信大部分人第一时间都会选择出租或者出售,因为房子空置太久,不但没有人气,而且家里的家私家电也容易自然损坏。

苏女士也不例外,她和丈夫辛苦打拼多年,终于拥有了两套房产,其中的一套经过简单装修,并且买了全套家具后,她选择了放租。


(资料图)

2021年初,全国开始大规模爆发新冠疫情,苏女士在2月份接到了租客曹女士的电话,租客声称,由于疫情影响,她无法支付3月份的房租。

苏女士听后,要求曹女士3月份搬走,而曹女士也答应了,双方达成了退租共识,并约定于4月18日双方进行房屋验收手续。

到了交房日期,苏女士打开房门,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本来拎包入住的屋子里,所有家具都不翼而飞,墙纸和木地板也遭到了严重的损坏,里面还弥漫着令人作呕的狗臭味。

看着空空如也、一地狼藉的房子,苏女士欲哭无泪,她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向租客曹女士讨要说法,哪知曹女士竟然一上来就和苏女士发生了剧烈的争吵,两人差点动起手来。

苏女士表示,这些家具都是她从某电器城一件件购买回来的,包括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等,她手上还有购物发票和送货地址,前前后后花了十几万,她手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有列明家具清单,如今全部被租客曹女士搬走了。

在和曹女士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苏女士无奈地选择了求助媒体,希望媒体能帮她讨回公道。

当记者陪同苏女士来到曹女士的新家时,两人又吵了起来。

记者问曹女士:“您搬走的这些东西,都是您的吗?”

曹女士大声说:“这些家具是我自己花几十万买的,根本不是她的。”

苏女士听了十分生气,她对曹女士说:“如果你不归还我的家具,我是不会给你退房屋押金的!”

随后两人的争执越来越强烈,曹女士义正辞严要求苏女士一分不少地返还押金,并且表示家具是她花了钱的,而且两人的租房合同根本没有涉及到家具的范围。

苏女士则指责曹女士不经房东同意,私自搬走家具,太不厚道。

场面一度十分混乱,苏女士对曹女士的强势感到非常无奈和无语,她非常不解,为何自己花了钱买的家具,曹女士可以说得这么理所当然,难道,是曹女士强词夺理,破罐子破摔,还是租赁合同出了什么纰漏吗?

随后,租客拿了一份租房合同出了,但这份合同却和苏女士手上的截然不同,里面确实也没有关于家具的任何描述。

原来,曹女士手上那份租房合同是续租合同,是她的朋友直接转租给她的,她的朋友告诉她,里面的家具都是自己的,和房东没关系,以后搬家可以直接搬走,所以她爽快地续租了这个房子,而且一直都认为,房子里的所有家具都归自己所有,不过,这个说法只是曹女士的一家之言。

关于转租,苏女士是知情的,在和前一个租客签署第一份租房合同的时候,确实有列出家具清单,签续租合同时,当时她没空,是她的丈夫前来签署的,确实也没有附上家具清单,双方还签字按了手印,验证了当时双方对于这个合同内容是认可的,也许,是基于对双方的信任,加上没有太强的法律知识,忽略了合同的重要性,就这样,苏女士的丈夫稀里糊涂就把合同给签了。

难道,就因为这一次的小失误,苏女士就要承受这巨大的损失吗?

记者当即拨通了律师的电话进行咨询。

律师是这样说的:“据目前的情况看,这个租客的合同上确实没有显示家具,在合同之间,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差?其实是因为房东出现了监管漏洞,所以租客确实是可以把这些合同没有显示的家具搬走的,除非房东能证明,前面连续几任租客在这房子里面使用过这些家具,能证明这些家具是存在的,能证实家电确实是房东所有。”

苏女士听了后,觉得十分无奈,确实是因为自己没有在合同上列明家具,所以才让租客钻了空子,如今,这份合同已经签字,并按了指模,产生了法律效力,她只能自认倒霉。

对此,她追悔莫及,表示以后签订租房合同,一定会把合同条款好好看清楚,避免以后再蒙受损失。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本来租房退房只是一件生活中稀松平常的小事,苏女士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因此蒙受十几万的损失,归根结底,只怪自己太草率了。

对于曹女士,只想说,做人要厚道,租个房子,就把别人全屋家具都搬走,也许在法律的层面上,你钻空子占了便宜,可是在道德的角度上,你真的能做到心安吗?做人还是要善良些,这样才会有福报。

苏女士的遭遇让人同情,同时也提醒了各位房东和租客,一定要谨慎看待租房合同,避免以后出现纠纷,一旦签字按手印,就表示对合同内容表示认可,就要承担起法律责任和义务,法律是公正而严肃的。

关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及盗窃罪,国家早就有法律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做出违法乱纪、害人害己之事,想要享受好的生活,还是要自己努力去拼搏,不要为了绳头小利丢了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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